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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银行卡“罢刷”风波:商家、银联谁是霸王?

2004年08月17日 16:39

  (声明:刊用《中国企业家》稿件务经书面授权并注明摘自《中国企业家》。)

    “银联”最大的竞争者其实是人民币现金,在无法影响决策的前提下,商家只好用脚投票,即“弃卡用现”

  文/苏晋

  7月2日“新浪网”发表了一篇就“罢刷卡”风波的大块文章,文章提出的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不同质的两种银行卡怎么可比?

  刷卡的收费是否合理?这是商家与银行和银联争执的焦点,浪文(由于文章没有署名,暂称浪文)引经据典,参考了世界上大多数的信用卡组织的收费标准后,得出结论,中国银联的收费标准是低于国际几大信用卡公司的。这个结论一出,有引导舆论的影响,旁观的消费者大众自然觉得,在这场“商银”之争中,商家的要求太过分了。

  是不是过分,我不敢讲。但是仅从中国银联收费低于国际信用卡组织而断定银联的收费是合理的,则是没有依据的,是简单而非专业的。这是因为,银行卡有三种之分,即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一个重要区别是,中国银行卡的绝大多数是借记卡,据说有6亿张左右,而贷记卡仅有700万张左右。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主要是贷记卡。借记卡是消费者先在银行存入一笔钱,然后在存入金额的限度内进行非现金消费(支付)。而贷记卡是消费者提前进行的消费。由于这两种卡有着重大的区别,因此,它们的价格形成机制是不一样的。

  我们先看一下贷记卡,由于贷记卡是消费者的提前消费,对银行来讲,这是一笔既无担保也无抵押的“透支性个人贷款”,风险之高是可以想象的。而借记卡就不同了,由于它是消费者支付自己在银行的存款,不存在任何风险,银行所做的仅是转账结算。因此,就理论讲,贷记卡应以金额的百分比计费回佣,而借记卡则应以单笔交易计费。这也是许多国家对待两种卡的不同计费准则。据笔者的经验,在加拿大及香港地区,借记卡是不用交年费,不用付利息,仅交纳单笔交易的结算费用,而银行往往又根据客户的情况还有所优惠或豁免。有人可能会提出反问,贷记卡透支性利息已经是风险的价格,不应该再在交易中反映。实际上,在银行的经营中,许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是通过一个交叉销售(cross selling)来考虑的。这就是说,贷记卡的计费是与透支性贷款的利率一起考虑,而借记卡的计费则是与银行以活期存款利率而获得一笔相对稳定的长期资金来一起考虑。当然,在扩大客户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交叉销售是银行的经营之道。所以,以两种不同质的银行卡的不同收费,得出哪个合理是不可靠的。什么是可靠的?是市场,是通过市场形成的价格。

    银联难道还不算“行业垄断者”吗?

  银联这个中国惟一的交易转接、收单的银行卡公司是不是垄断呢?这本来是一个不用讨论的问题,但浪文以一种非常模糊的论证,否认了商家对银联关于垄断的指控。还是回到经济学的基础吧。依市场不完全竞争的程度,经济学将之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和垄断。垄断是不完全竞争的极端形式,单一的出售者完全控制着某一产业,它依赖政府或其他非经济力量筑起高高的进入壁垒,不允许第二个出售者进入,这不就是银联吗?集中定价并不一定产生垄断,但是垄断必然产生不合理的垄断价格。我们没有指望银行卡市场(实际上也不可能)能成为充分竞争的市场,但是应可以成为一个“寡头竞争”的市场,即几个市场参加者竞争的市场,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路子。“垄断者……以远远高于正常的价格出售他们的产品,从而无论在工资还是在利润方面都提高他们的报酬。”这就是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垄断者做出的评价。

    谁是“霸王”?

  浪文对商家们指控的“霸王条款”进行了反责,认为如果商家们要怎样降价就怎样降价,不也是“霸王条款”吗?商家是霸王,还是银联是霸王,这要从它们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出身”来看,而不能从它们的诉求来看。中国的商家们是一群远离政府,特别是远离中央决策部门的真正的“经济人”,他们在一个几乎没有进入门槛的行业中相互激烈地厮杀,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没有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他们若不结合起来,诉求的声音几乎微乎其微,这就是中国的商家,在市场中“可怜”的商家。而他们与之争执的银联则大不相同,我们不要看银联的公司章程是如何界定它的性质,就实质看,银联更像是央行的一个“派出机构”,它有着强烈的行政色彩,它的董事长是央行的领导,它的主要干部来自央行,它在中国银行卡市场上没有竞争对手,它提出的银行卡收费标准与回佣分配方案经央行批准后,以政府文件下发,全国执行。与其说银联是一个100多家银行投资的企业,不如说银联更像是一席“央行做东请客,各家银行埋单的大宴”。不要说商家,就是出钱的银联股东们都做不了银联的主,不仅从不分红,银联还与股东们争生意,抢收单。银联一方面有着行政上的“威权”,一方面在努力地“创收”,它“创收”的冲动甚至到了与股东争利的程度。这种怪现象也只有在中国的金融界发生。话说到这个“份儿上”,谁有资格当霸王应该清楚了吧。

    签订合同的前提是平等和公正的吗?

  浪文指出,商家们的“罢刷”行为是不执行合同。潜意是,商家要准备承担法律上的风险。如果我们看看近300年的历史,人类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当人们感受到压迫、感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时,有反抗的权力。任何合同合法成立的前提是,签约双方是一个平等的关系,如果这个前提不成立,或部分的不成立,那么它的公正性就受到质疑,就有重新商讨和谈判的必要。当重新商谈和谈判的渠道不畅通,或谈判的一方过于弱小,或双方根本不可能平等地坐在一起时,反抗就会发生。这里我们要纠正一下前面提到的垄断性的看法。其实,在经济学家的眼中,市场上没有真正的或纯粹的垄断者,只有相对的。你看,通过行政力量,银联可以砌起高高的进入门槛,本行业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其实,银联最大的竞争者是人民币现金这个银行卡的替代产品,商家可以用脚来投票,即“弃卡用现”,这就是竞争的结果。

    商银之争的几点思考

  现在,商家与银联和银行的银行卡之争不仅没有结果,而且有蔓延之势,结果如何不得而知。但是它应该引起我们的一些思考。

  这是一场“民商”与“官商”之争。一大群平日在行业里相互竞争的、单个不对市场有任何影响的小商家们团结起来,与在银行卡行业中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独家”(银联)进行的集体性抗争是不多见的。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还是社会的混乱?商家们是一种维权行动,还是有“暴民”色彩的乱来?

  为什么有些行业,如银行业,对市场上产生的需求,对市场上产生的机构创建,没有政府干预和亲自上手就创建不出来?像银联这样的机构本应在十几年前就有市场的需要,为什么银行、或是其他社会成员就不能创建?非要等到各家银行在投资了上百亿后,才姗姗来迟?为什么像“征信”这样的简单机构也创建不出来?难道只有等政府来做才行吗?

  为什么在中国进行了20多年的经济改革后,在国际银行卡市场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后,还要创建独家垄断的、行政性极强的银联来从事垄断性经营?

  由于央行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裁判”,在这场商家与银联和银行之争中,特别是商家与银联之争中,还能有仲裁的公正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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