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7日电 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七)》,对涉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医保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多项新的解释。
变化1
明确了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都必须执行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若收费高于此标准,该项目的全部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变化2
对“住院前留观”的概念作了进一步说明,并指出留观时间若有间断,“留观间断时间(含中途转诊)不超过24小时的,视同连续留观“。
变化3
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在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等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明确“心脏起搏器、植入式除颤器”不在此范围。
变化4
明确了参保人员患心脏及血管先天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郭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