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5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报道,8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襄樊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赵成霖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成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赵成霖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成霖在担任襄樊市委常委、副市长等领导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物43起,收受人民币61.08万元,港币5000元,美元8000元以及按摩椅一把、笔记本电脑一台,空调两台,物资折款计3.98万元。被告人赵成霖得知有关组织在调查其问题时,先后退给有关行贿人人民币23.5万元、美元3000元。同时向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上交受贿款7.5万元。案发后,其赃款赃物已全部退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成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赵成霖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李国清、程勇、易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