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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华中公司原副总经理高航受贿判监十二年

2004年08月13日 23:47

  中新社武汉八月十三日电 (徐金波 涂莉)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公司原副总经理(副厅级)高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获取工程招标、工程决算及推销产品谋利。今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二00二年七月,高航在分别担任河南省洛阳市电业局局长、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结识了江苏省某建筑安装总公司总经理孙某。该建筑安装公司在高航的帮助下,先后承接了洛阳市电业局的四项建筑和装饰工程。同时,高航在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以及协调工程双方关系上,为该公司提供“巨大”的帮助。孙某为感谢高航并希望继续得到其支持,分三次送给高航四万美元和人民币三万元。另外,高航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产品销售和承接工程上给予帮助,收受上海国电投资公司原总经理高新元十万港币和五千美元;收受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齐某一万元人民币。

  法庭认为,高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且退清全部赃款,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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