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防城港八月十二日电(杨强 龚毅 郑爱强)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东兴市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制造了震惊全国的二○○三年东兴“五·九”杀人案主犯李海英、董建明死刑的复核裁定,并依法对李海英、董建明执行针决。
二○○二年间,广东珠海人李海英在东兴市经营大蒜生意亏损近二百万元人民币,李海英认为其亏损是“中间商”垄断市场所致,并认定被害人刘时芬即是“中间商”之一。李遂策划行凶计划。
二○○三年春节前夕,李海英在回广东珠海老家过年途经化州市时,找到苏展民,表示愿意花钱雇人实施他的行凶计划。随后苏展民找到董建明、简武坤。同年四月,苏展民一伙抵达广西东兴后,住进刘时芬家对面的旅社,并对刘时芬进行几天的跟踪。五月九日下午,当刘时芬与其女儿骑着摩托车从东兴国贸市场购买水果折回的路上,简武坤驾驶红色摩托车突然加速赶上了刘时芬母女的车,在简武坤后面的董建明从背后羽毛球袋里掏出长约四十厘米的猎枪,朝坐在车后面的刘时芬头部开了一枪,刘时芬当即倒地身亡。行凶后,董建明和简武坤两人仓皇逃离作案现场。
据李海英、苏展民、董建明及简武坤交代,为了此次行凶杀人,李海英分四次给了苏展民一万元人民币。此次持枪杀人,董建明得了七千元,简武坤得了两千元。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海英、董建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苏展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简武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四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裕益、谢绍平、谢群等经济损失八万三千七百五十元人员币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后,原告及被告人李海英、董建明均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上诉。经复核,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于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分别驳回原告人及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李海英、董建明死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