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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北京幼儿园血案的责任人应该包括谁?

2004年08月10日 19:44

  中新网8月10日电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8月4日发生血案,致十八名师生被砍伤,其中一名儿童死亡。如果经法定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幼儿园临时工徐和平确属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此次案件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将如何救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证据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张玉伟律师。

  据张玉伟律师分析,这起案件的责任人应包括:

  一是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该幼儿园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幼儿园进行管理,应承担违法和过失责任。

  幼儿园的责任主要包括:

  1、违反1990年2月1日实施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的规定,雇用曾患有精神病的徐和平从事相应的工作;

  2、没有恪尽对幼儿的安全管理之责。按照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6月1日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幼儿园应该对幼儿恪尽管理之责,包括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等等。1991年6月21日原国家教委办公厅还专门下发并实施了《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幼儿园应把幼儿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制定具体的落实和检查制度,加强防范措施,消除伤害儿童的隐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职责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是徐和平及其法定监护人。因为徐和平属于法律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法定监护人也应按照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监护过失责任。

  张玉伟律师认为,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幼儿园、徐和平及其监护人具备了侵权案件的法律要件。据此,幼儿园、徐和平及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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