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频 道: 首 页 | 新 闻 | 国 际 | 财 经 | 体 育 | 文 娱 | 台 湾 | 华 人 | 科 教 | 图 片 |图片库
时 尚 | 汽 车 | 房 产 | 视 频 |精品商城|供 稿|产经资讯 |专 稿| 出 版|广告服务 |心路网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科教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得随便生产与买卖氯胺酮

2004年08月08日 11:12

  中新网8月8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氯胺酮只能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从7月15日开始,氯胺酮制剂也必须按要求进行销售和购买。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氯胺酮属于静脉全麻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氯胺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其制剂)已被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氯胺酮只能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氯胺酮生产企业应当在充分分析市场需求的前提下,提出本企业2004年下半年氯胺酮生产计划,最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达的氯胺酮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据介绍,按照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氯胺酮制剂必须统一纳入麻醉药品经营渠道经营。氯胺酮制剂生产企业从7月15日起,应将氯胺酮制剂销售给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由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有关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氯胺酮制剂。氯胺酮原料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达的计划将氯胺酮原料药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出口企业。(戴菁菁)



关于我们】-新闻大观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