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4日电 据辽宁法制报报道,从1995年12月起,担任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副镇长及孤山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刘先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12250元,挪用公款79万元。日前被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未归还的公款44.5万元。
1998年,刘先军利用其主管城建工作的便利条件,为孤山房屋开发公司在开发商品楼的审批、办理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开发公司经理送给他的住宅楼一套,价值人民币59250元。
2000年4月,中国通信局及丹东联通公司在孤山镇铺设通讯光缆工程,刘先军在为孤山镇市政管理所争取到破道补偿费20万元后,向该所索要好处费5000元。
2002年春天,孤山镇政府准备将旧办公楼对外出售,刘先军具体负责售楼事宜,案外人鲁某准备购买该办公楼,便找刘先军帮忙,刘应允。在刘先军提出将楼售给鲁某得到政府会议通过后,为了表示感谢,鲁某送给刘先军30000元。
1996年至1997年,刘先军个人在承包孤山镇市政的进港路工程、东大街油路工程、东马道下水管道工程期间,借用他人名义挪用孤山镇房改办住房资金189500元用于支付工程款。
1998年初,刘先军虽然向他人借款还了其挪用的公款,但又在1998年4月至5月间,再次挪用房改办公积金20万元,用来偿还借款。
1998年初,刘先军个人承包了大孤山至盘山公路孤山段的土石方工程及桥涵工程。自1998年6月至2001年3月,刘先军先后多次挪用公积金累计59万元。
综上,刘先军共挪用公款79万元,案发前虽偿还了34.5万元,但仍有44.5万元未还。(王正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