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7万余元,伙同他人共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5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鉴于刘方仁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来源:央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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