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4日电 据人民日报报道,日前,中国银监会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新修订的《细则》共120条,除将“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更换为“中国银监会”字样外,在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共对62条进行修改,增加11条,删除4条。
在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方面,新《细则》删除了外资银行增设分行的时间间隔要求。删除了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被拒绝后再次提出申请必须间隔一年的条款。适当调减了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营运资金),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进行了适当下调,分别由原来的4亿元人民币和6亿元人民币调减至3亿元人民币和5亿元人民币。(田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