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8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国内主持人除普通话合格外,还得接受严格的道德考核,凡道德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广电总局颁布的这一规定确实有助于整顿目前电视节目主持人良莠不齐的局面,但对于主持人的这种道德要求,是否有必要以行政规章来保障,这是值得商榷的。笔者以为,政府应尽量避免对个人进行道德评价,关于主持人的衣着打扮、言谈举止等要求,还是留给社会本身来评价为好。
首先,道德与法律不同。我们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但没有一个统一的道德评价,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我们应该容忍不同的道德观与价值观存在。道德观的不同甚至道德标准的多样化,恰好说明了我们正在走向一个多元的,充分体现人本主义的时代。如果将道德的评判权交给政府,政府以“划一”的标准来规制道德问题,结果就会牺牲道德评价的多样化和时代性,社会也会因此而黯淡许多。
其次,现代法治的一个原则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理念是,凡社会自身可以解决的事情就由社会解决,政府应不予干预。近年来,我国正在不断削减行政许可范围,让社会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广电总局关于主持人道德要求的这一规定,难免有以部门规章设置主持人准入许可之嫌,与国家有限行政的趋势相悖。而且,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设立行政许可的权限规定,国务院部委的部门规章无权设置行政许可,因此广电总局的这一规定,从行政许可意义上讲,其合法性更值得怀疑。笔者反对由政府对主持人的道德进行评价,并不是说对于主持人这样的公众人物不需要提出相关的道德要求,而是认为政府并不是进行道德评价的合适主体,社会才是对一个人的道德进行评价的主体。
第三,我们应该相信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政府与社会有着严格的分野,法律上的恶与道德上的恶并不等同,应该留下一个由社会来调整与评判的道德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人们的行为与法律及政府无关,只受制于社会道德的约束,而不能用法律来裁决人们的与道德、审美有关的事宜。一个讲究道德的电视台,他们对于观众的关怀,必然会得到观众的首肯,使得电视台的收视率上升,而收视率上升就是观众对电视台道德行动的最好奖赏;而一个不讲究道德、不知道如何关心受众的电视台,必将被群众所淘汰。这种利益杠杆的存在,自然促使电视台以对观众负责的道德标准来约束其主持人的举止,而根本用不着政府操心。此外,成立诸如主持人协会之类的社会自律性组织也不失为管理主持人道德的一个好办法。
总之,笔者认为,正是因为道德的多样性,以及道德标准的相对模糊性,政府确实不宜对个人进行道德评价,尤其是当这种道德评价与个人的权利或利益有着直接联系时。这种评价,一旦操作不慎,就会成为社会前进的障碍。其实,政府所肩负的维护社会道德的使命,完全可以通过政府与社会、公民的合作来实现,但不能期望通过简单的法律强制来实现。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