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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良家妇女卖淫案”终审:驳回涉案民警上诉

2004年08月02日 12:43

  中新网8月2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近日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赵正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邓增伟玩忽职守案进行了终审宣判:珙县法院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18日,珙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赵正林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邓增伟有期徒刑1年。一审判决后,二人不服,向宜宾市中院提出上诉,宜宾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宜宾市中院审理认为,2001年4月27日晚,邓增伟(原珙县公安局珙泉镇派出所副所长——本网注)带领干警对珙县金山庄歌厅进行检查时,因涉嫌卖淫将歌厅小姐陶先碧和珙县磷铵厂职工罗安全带回派出所留置盘查。28日,邓增伟安排人员对二人进行讯问,因陶先碧拒不承认卖淫,邓增伟首先打了陶先碧耳光,随后赵正林(原珙泉镇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本网注)对陶先碧进行殴打,致陶先碧跌倒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定赵正林为逼取口供,故意伤害陶先碧的身体,其暴力殴打是陶先碧跌伤头部致死的直接原因。因此,赵正林称其行为是过失,陶先碧跌倒是多种原因造成,陶先碧的致命伤是哪次跌倒形成不清等上诉理由不成立。邓增伟作为派出所副所长和直接查办陶先碧案件的负责人,对干警殴打陶不仅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还亲自殴打被害人,造成不良影响;赵正林在讯问时暴力殴打陶先碧,邓增伟虽未在现场,但作为派出所分管领导和直接查办该案的负责人,对此负有组织管理不力的责任。邓增伟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作者:蓝剑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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