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频 道: 首 页 | 新 闻 | 国 际 | 财 经 | 体 育 | 文 娱 | 台 湾 | 华 人 | 科 教 | 图 片 |图片库
时 尚 | 汽 车 | 房 产 | 视 频 |精品商城|供 稿|产经资讯 |专 稿| 出 版|广告服务 |心路网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陕西为防汛安全出台规定 致重大事故一把手撤职

2004年07月30日 10:11

  中新网7月30日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通过,《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开始施行。

  据三秦都市报报道,该办法规定:省、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汛安全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对涉及防汛安全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防汛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

  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抢险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不得迟报、瞒报。对瞒报、谎报、迟报,阻挠事故查处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当地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军子、张倩)


 
编辑:张磊


 
  打印稿件

关于我们】-新闻大观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