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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协:小灵通营销有不平等条款 购买需谨慎

2004年07月23日 11:13

  中新网7月23日电 据上海《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市消保委日前发布消费提示,希望上海电信在设计营销方案时,以真诚让利于消费者为出发点,对其营销活动规则中限制消费者权利、规避自己义务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以免引发消费纠纷。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小灵通”,并加入“红色律动”活动时,务必看清协议的全部内容,谨慎签约,确保自身的权益。

  近日,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对其“小灵通”移动电话业务加大了宣传的力度,以单向收费、绿色手机和“红色律动”活动等宣传来吸引消费者。上海市消保委发现,《上海电信“红色律动”营销活动规则》中的预存话费说明第五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该条款称:“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小灵通’的资费标准或计费方式发生变化,则按照新的资费标准或计费方式进行计费”。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首先该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在该条款中,消费者与上海电信签署的协议里无法明确其真实、确定的服务费用。其次该条款有失公平,如果消费者与上海电信签订协议,一旦发生资费上调等变化,在协议有效期内消费者将必须按照其要求支付资费,否则就是违约,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上海电信“红色律动”营销活动规则》是利用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规避了经营者的义务,是强加在消费者头上的“不平等条款”,消费者如果签约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诸达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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