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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开处”能挣钱 四女生逼他人卖淫受严惩

2004年07月19日 09:59

  中新网7月19日电 近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在校高二女学生杨某、毛某伙同夏某(女,17岁)、左某(女,17岁)强迫同校高一女学生王某卖淫案,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夏、左二人另案处理)。

  据中广网报道,经法院查明:夏某、左某得知找人去“开处”卖淫能够挣大钱,于2003年10月10日中午,遂与好友毛某、杨某等人商议此事,让她俩在学校物色人选,毛某、杨某当即赞同。

  当日,毛某看中了高一某班女生王某,便邀请其到广安市开发区体育场喝茶。杨将王某带到喝茶处的厕所内,告之王某后,王某不同意,毛某、夏某便对王某进行了恐吓。

  随后。由夏某、毛某二人强拉起王某上出租车来到广安开发区某宾馆,找到宾馆洗脚保健部的老板胡某说明来意,胡某便叫来一位嫖客并将嫖客与王某安排到一个房间,当王某告诉嫖客自己被迫卖淫的经过后,嫖客便放弃了嫖宿。

  后夏某等四人又将王某带到广安城北某处住房内,再次对王某进行了恐吓,直至王某违心说出“想卖淫”才罢休,尔后将其强制反锁在房间里,不准王某回校。

  第二天由夏某打电话联系后,便将王某带到广安开发区陈某所开的水吧内,陈某将王某介绍给嫖客,在其水吧雅间内进行了卖淫活动。事后,共获赃款1000元,陈某分得500元,夏、左分得400元,另100元给王某做路费。

  10月15日,夏某又打电话联系毛某要她找同校舍女生开处卖淫,毛某便找到王某,恐吓王某,要王某去找一个女生去卖淫,王某迫于无奈便向班主任老师作了汇报。次日公安机关便将前来接人的夏某、左某抓获。(刘涛、蒋天兵、徐王洋)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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