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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全生产条例拟年底施行 官员责任首次立法

2004年07月16日 07:31

  中新网7月16日电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近期将由北京市人大进行第二次审议,可望于今年年底实施。《条例(草案)》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地位。

  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副局长李建伟15日介绍说,《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中规定,企业新招用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仅要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5年内还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年度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责令其1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对安全生产进行指标控制管理,统计方法由过去的万人死亡率改为实际死亡人数,按照国家要求的纯属地管理原则,指标将下达给各区县,考核结果将纳入领导干部考评体系。

  另据介绍,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或者有意逃避责任,一些业主常常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躲藏逃匿,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

  为扭转这种现象,《条例(草案)》规定,将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将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谢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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