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5日电 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下午,崔健维权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被告提出需要对证据进行详细比对,庭审进行1小时后宣布休庭。
崔健以北京樱花七星文化交流中心第十二音像店、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出版社三家单位共同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为由,将3家单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3家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复制、发行该音像制品,并赔礼道歉,索赔33万元。
由于崔健没有出庭,其律师代其提起诉讼参加辩论。庭上,崔健的律师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及2张正版CD和1盘正版磁带,以证明崔健对这些曲目拥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对于33万元的索赔,崔健律师解释,崔健的每张专辑都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复制,而余下的3万元是代理费及取证费。
面对崔健的诉讼,樱花音像店一言不发,没有发表任何辩论;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表示,虽然碟上有该公司的识别码,但并不能证明就是他们公司复制了该套光碟,有可能是其它单位冒用公司的识别码进行复制;天津音像出版社不承认出版了该张光盘,他们表示,“仅通过一张CD无法证明崔健对这些曲目享有著作权”。(记者邹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