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万州7月14日电(记者邹辉)目前法庭对最后二名被告人向一明、肖先素的法庭调查已经结束。庭审下一步进行举证。
被告人向一明,男,生于一九七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高中文化,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十二队副司钻。二00四年一月三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开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一月十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开县公安局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肖先素,女,生于一九七三年三月七日,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中专文化,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地质服务公司录井四小队录井工。二00四年一月八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开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一月十五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开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向一明、肖先素身为企业职工,忽视生产安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产生溢流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