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4日电 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说,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洗钱罪仅有四种上游犯罪: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范围明显过窄;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俞光远表示,洗钱犯罪是以其上游犯罪所得的存在为前提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宽窄,会直接影响洗钱犯罪对象的范围。
因此,应考虑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近几年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尚未有效遏制。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也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海内外日益猖獗。
目前,将几乎所有的严重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也要求将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王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