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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5000万 原南方证券经理杨增海被判15年

2004年07月14日 10:59

  今天上午9点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易管理部副经理杨增海涉嫌挪用公款五千余万元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增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杨增海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方庄营业部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职期间,于1996年11月至2001年10月间,以方庄营业部的名义分别与北京筑高科工贸集团、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签订了《代理国债买卖协议书》、《融资协议》、《有价证券交易协议书》、《短期委托理财协议》等10余份协议,接受两单位的委托开展理财业务。

  后杨增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将筑高集团、中建一局四公司的委托资金人民币5060万元擅自以他人名义转入在方庄营业部、海南省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开立的帐户用于个人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期间,杨增海陆续归还两单位委托资金人民币4560万元,至2001年10月尚有委托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未归还。

  案发后,杨增海在海南省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开立的户名为吴学伦的帐户内的资被冻结,至2004年6月7日,该帐户内资产总值为人民币596500元,杨增海尚有人民币4403500元未退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增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增海坦白了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杨增海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杨增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陈思)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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