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4日电 据齐鲁晚报报道,昨(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备受关注的“虚竹”高虎撞死灯光师一案,在青岛市南区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宣判。法院认定高虎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高虎的母亲、受害人冯子永妻子参加了旁听。冯子永家属当庭表示要上诉。
上午10时许高虎乘坐警车来到法庭门口,身穿看守所服装的高虎显得很平静,他低着头走出警车,双手戴着手铐,被法警带入法庭隔壁的房间内候审。
10时20分左右死者冯子永家属张屹巍和另一位中年男子最先进入法庭旁听席,张屹巍戴着墨镜,表情凝重,偶尔低头与身边的男子小声说话。
10时25分包括高虎母亲在内的高虎五六名亲属进入法庭旁听席。
10时30分高虎被带入法庭内,主审法官宣读判决书。当法官念到“高虎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时,死者妻子张屹巍脸上流下了泪水。而整个宣判过程中,高虎始终低着头,表情木然。
10时50分宣读完判决书。主审法官询问高虎是否上诉,高虎停顿片刻回答说:“考虑考虑,不上诉。”高虎随即被法警带出法庭,押上警车。随后,张屹巍表情严肃地走出法庭,迅速离开了法院。
法庭宣判后,高虎在当天下午通过手机接受了采访。高虎对此判决结果没有发表意见,只是说他明天就要回北京,与他的经纪公司商讨后会召开记者会,向全国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
对于判决结果,死者的妻子张屹巍表示:“我现在的心情很复杂,我没想到会是这样的判决结果。我现在能说的就是法院能够对高虎的犯罪行为做出裁判,但无法评判他的人品。”张屹巍的代理律师则称,他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高虎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是公正的,但在对高虎的量刑上过轻。
判决书
被告人高虎在驾驶车辆拍摄电视剧的过程中,过于自信其驾驶技术,因操作不当,导致被害人冯子永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虎的亲属在案件宣判前主动向本院缴纳人民币30万元作为人身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虎的犯罪情节及积极主动赔偿的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记者常雄飞)
事件回放
2003年3月22日晚《情错》剧组在青岛市湖北路和中山路的交界处拍戏。剧中演员高虎因剧情需要,开着一辆面包车从街的高处冲下来。然而未及刹车,当场将剧组36岁的灯光师冯子永抵死在灯光柱上。剧组人员称,因为高虎以前开的是无级变速的车,而当天开的是一辆挂挡车,一时适应不过来,出了事故。而高虎方面称是面包车刹车失灵。之后高虎退出《情错》剧组。
案情进展
2003年3月22日当晚高虎就被带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2003年3月23日剧组把高虎保释了出来,一直呆在青岛的家中。
2003年3月28日警方认定该事件非交通事故。
2003年4月25日《情错》惨祸被立案侦查,高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2003年5月10日受害人妻子张屹巍向有关部门要求对高虎实行强制措施。
2004年2月24日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高虎提起了公诉。
2004年6月11日受害者冯子永的家属向高虎索赔64万元。
2004年6月14日高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青岛被逮捕。
2004年7月13日高虎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死者家属当庭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