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2日电 本周《瞭望》周刊的文章认为,“官员问责”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但文章亦指出,“官员问责”目前尚不成熟,仍期待着制度上的突破。
四方面不成熟
文章说,“官员问责”制的实施虽然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不相兼容的地方还很多,实施“官员问责”制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形成起来。科学的“官员问责”制的前提是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以及合理的官员进退制度,而这有待更深刻更全面的制度改革。
一是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现在也还是粗线条的。
二是责问主体缺位。“官员问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官员问责”制应该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在这种责任体系中,公众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追究各级官员的责任,这样才能确保责任体系中没有缺失的环节,形成良好互动的体系。而现在的一些“官员问责”案件中,都是下级因失误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被解职。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
三是惩治措施不到位。对官员的问责,实际上有三个互相关联但又较为独立的方面,即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确立问责制度,不但要落实行政责任,而且要落实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出于淡化事件影响的考虑,对责任官员有所偏袒,只注重于追究责任官员的行政责任,回避追究官员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在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完善,防止出现行政责任追究代替法律追究的现象。
四是问责范围太窄。就目前情况看,“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往往还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至今尚未真正落实“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从对执行环节的问责向决策环节、监督环节的问责延伸,已成为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一个迫切问题。
期待四方面突破
文章认为,问责领导干部不能只靠“风暴”。没有健全的制度和法律规范,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问责制度就不牢靠,结果只能是“官员一茬一茬地辞职,事故一起接一起地发生”。走向真正的“官员问责”制,期待着制度上的突破。
一,呼唤干部制度改革。问责首先要求官员对民众,乃至对民意负责——必须对民众的意见予以回应和交待,即要求官员面对群众承担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长期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们如何学会“对下负责”,不仅需要态度转变,更需要制度保障。只有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继续扩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认真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真正让群众对干部的升降去留有发言权,说的话算数,干部才会自觉地“对下负责”。
二,呼唤“阳光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政府应该做什么、正在做什么。目前,各地政府机关仍存在局部的小团体利益内驱,推行“阳光行政”受到的阻力很大。因此,要全面推行市(地)级政务公开,深化县级和乡(镇)政务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问责才有实质性的意义。
三,呼唤建立党政机关干部岗位职责规范。问责的关键是要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没有明确的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而且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增加了新的工具。只有官员在责任体系之内,才有可能实施严格意义的问责制。当务之急,是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研究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的评价标准体系。
四,呼唤官员道德自觉。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的自觉。现在一些官员因为失职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大多数是上级领导机关的一种“组织决定”,很少是官员主动负咎请辞的,更少见到在公开场合向公众表明“愧疚”之意的。这说明,政府部门特别是大多数政府官员对问责制还不习惯。如果仍然是“组织安排”,没有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这样的问责还仅仅是传统的“组织处理”,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问责”。只有建立在官员道德自觉基础上的“官员问责”制,才会推动依法行政。(沈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