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十一日电(雷芳)“中国公司法律制度需要根本地变革与重构,现有立法理念控制下进行的修补只会徒劳无用,大改才是必然的选择”。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中国资本市场创新发展与企业融资创新”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曙光直言其关于公司法修改问题的观点以及学界在此问题上的探索。
吴曙光教授指出,中国现行的公司法是一九九三年制定的,虽然一九九九年有过一次小的修改,但基本理念和框架基本仍属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以及国内外资本市场格局的新变化,现行的公司立法理念存在着以国有企业为本位,强制性规范多,公司治理规范落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明显制约了现代公司的发展。
因此吴曙光教授强调,公司法的修改不应只是表层的修修补补。立法重在理念上打破原有的思维模式,从本质上深化立法理念的变革,将国家本位的公司法改造为公司本位的公司法。
同时吴曙光教授还透露,正在进行中的公司法的修改目前已经改动了一百四十多条,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当中规定相对宽松,修改的总体方向按照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但是,对于一些敏感问题,还有待学界和业界的共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