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0日电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今日上午9时对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案进行了宣判。
审判结果如下:于洪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刘文建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赵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陈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爱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5日9时许,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在此之前,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灾隐患向中百商厦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对该通知书提出的有关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实,导致仓库着火后,火势蔓延至商厦楼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火灾发生当天,该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延误了报警时机,又未能及时有效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致使商厦内的部分顾客及浴池和舞厅内的部分人员未能及时逃生。该商厦保卫科科员李爱民在工作中不尽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商厦内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红新因疏忽大意酿成特大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系落实消防部门整改通知的具体责任人,对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怠于行使职权,不予认真落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忠、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致使部分群众未能及时逃生,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爱民应承担应急灯失灵的法律责任,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余人受伤。现已查明,火灾是由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洪新在仓库吸烟引发。此前,中百商厦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得到整改,消防安全措施没有得到落实,商厦的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火灾发生当天,值班人员陈忠、曹明君擅自离岗,致使群众没能及时疏散,最终酿成悲剧。
5月24日,检察机关根据责任性质,对于洪新以失火罪提起公诉,对中百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平、科员李爱民以消防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对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6月11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调查、举证和控辩双方辩论持续了9个多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