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5日电 据本周的《瞭望》周刊报道,自今年4月起,参与过《党内监督条例》讨论和研究的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就开始到广东、湖南、湖北、河南等地进行了30多天的调研,了解各地对《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贯彻情况。根据调查了解,他认为,有些地方工作的人士对监督条例的各项规定在认识上还有不到位的地方,甚至存在某些误区。
一,对党务公开的理解。
《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叶笃初说,在有关通报的规定上,对地方党委的规定与对中央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对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的规定是“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全党通报”。也就是说,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的通报有3个条件:需要,适当方式,一定范围。但对地方的规定则没有这样的表述,而是区别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议,对于前者,“一般应当”向下属组织和党员通报乃至向社会公开。这表明,地方党委在政务和党务的公开方面,可以比中央做得多一些,增大通报的效应。
但现在的实际情形是,中央怎么做,地方党委就跟着怎么做。叶笃初说,有些地方没有完全领会这个制度的精神,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够。
报道说,权威人士提出,各地应认真理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的精神,应当理直气壮地提党务公开。
二,通报与党代表常任制的关系问题。
《党内监督条例》的第十六条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据叶笃初了解,在对这一条的理解上,各地不太一致。有的省市这样做了,而且有些地方还上网通报,像深圳市宝安区就是这样,效果很好。但有些地方认为自己不是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因而在闭会期间不向党代表通报有关决策、重要情况。
叶笃初说,中共十六大代表并不是常任制,但中央的重要情况都向十六大代表通报。条例并没有规定例外,也没有规定常任制是闭会期间通报的前提。他认为,不是党代表常任制的地区,应根据监督条例的规定,相关决策、重要情况应向党代表通报。只要具备一定条件,最好向党代表通报,有利于联系群众。
叶笃初还认为,要看到中央在发扬党内民主方面一直在进行很多尝试。比如说,党章并没有规定实行党代表常任制,但现在已经有了试点。因此,监督条例规定能做得到的,各地应创造条件去做,不要等待观望,贻误时机。(叶俊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