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要求我省各地全面开征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同时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2005年底前实现阶梯式水价。
据悉,我省未开征水资源费的地区要尽快征收,并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非农业用水价格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
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各地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
缺水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用再生水,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
未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地区,要争取在2005年底前实施。已实施的地区,要依据本地情况,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同时,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省建设厅负责人表示,将会同省物价局、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水价改革方案,尽快进行公众听证。(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李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