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日电 来自河南省漯河市中级法院的消息,近日河南省高院对漯河市原银鹰典当行非法集资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赵磊的上诉,维持漯河市中级法院的原判;核准漯河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赵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
据大河报消息,判决书称,赵在任漯河市原银鹰典当行董事长和该市兴亚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以资本运营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自1995年7月1日至2001年8月10日,骗取集资款共计54225.09万元。
其后赵将骗取的集资款非法占有,随意挥霍处置,造成12450.34万元集资款无法返还。后经依法查扣和追缴赃款赃物变现发还,仍给集资人员造成9120.69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被告人赵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后果极其严重,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据悉,曾于1992年创办福建省第一家证券事务所、协助多家公司上市的经济学博士赵磊,在一审中还被指控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从其成立的漯河某连锁公司、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抽回注册资本金1390万元,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刘广超、马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