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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文晔
“西安宝马彩票案”后,公证业成为人们的质疑焦点。这时,人们才发现,中国的公证业从身份地位到业务内容,都处在尴尬的“灰色”之中
6月2日上午10时,陕西省纪检监察室主任史俊奇桌上的电话又响了。对方显然情绪激动,而史俊奇则耐心地解释:“公证处已经从司法局剥离出去了,他们现在是中介机构,我们管不了了。”放下电话,他苦笑着说,“又是投诉公证处的”。
“西安宝马彩票案”被曝光之后,公众对公证处的投诉激增。但那些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的人们还不能理解一个事实——公证处并非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也不再是国家行政编制了。
公证处是“官”还是“民”?
不单普通老百姓,就是一些公证主管部门在“名分”问题上也说法不一。
5月13日,《华商报》记者曾明确提问“公证处和司法局是什么关系?”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副局长陈文社的答复是“新城区公证处是新城区司法局一个科室”。
6月2日,西安司法局主管公证工作的王俊副局长回答了中国《新闻周刊》同样的问题。他说,新城区公证处已经进行了体制改革,现在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属于自负盈亏的独立事业单位。
同一个问题,答案却不同,这实在是有些蹊跷。
中国公证协会秘书长江晓亮对此的见解是,“公证业现在的定位实在是有点尴尬和模糊。因为公证业正处于改革的过渡阶段——现在是合作制试点、自负盈亏的独立事业单位、行政科室三种截然不同的体制并存。”
江晓亮所说的改革,是自2000年10月《公证工作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开始的。《方案》规定“凡符合改为事业体制条件的公证处,应在本地行政机构改革时一律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在改革前的近20年里,公证处都是行政编制,为各级司法部门的一个科室。
在这场改革进行了4年后,依据《司法部·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全国现有的公证处3150家中,1365家改为事业体制,另38家进行了合作制试点,也就是说,改成自负盈亏事业单位的不到二分之一。
江晓亮说,之所以是这种局面,关键的问题是“钱”。
在我国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公证处收入颇丰,它们愿意改成自负盈亏的独立事业单位。但司法部门不愿放——在有些地方,比如浙江省就采取了妥协的做法——公证处在行政上与司法局脱钩,但司法局可以向公证处收管理费。
这些半脱钩的公证处虽已改制,但与之配套的人事、财务、税费和社会保障等制度却难跟上,更难享有人、财、物自主权。
与此相反,在西部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公证处相对也穷,但这些地方的公证处却纷纷转成了自负盈亏的事业体制,要自己找饭吃。一位公证员告诉记者:“过去吃公家粮,还可以维持。现在却失去了公务员这个金饭碗。”为了维持这些公证处,司法局不得不继续输血。
种种藕断丝连,让公证处游离于“官”“民”间的灰色地带。
中介性质会毁了国家公信力吗?
根据西安司法局主管公证工作的王俊副局长解释,西安的公证处,现在90%以上都已转制,也就是说,它们已从行政科室变成了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然而,这种转变,现在却成了人们的一种集中批评目标。
6月1日,在一次由陕西全体公证员参加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记者注意到,一份名为“救救公证业”的帖子被打印出来,在公证员中广为传看。帖子提到“公证改革把公证行业推向了竞争极其激烈的市场,客观上促使公证机构拿国家证明权作交易,公证工作质量低下是必然的事情。”
公证员的个人看法也许难免有失偏颇,一些管理者牢骚却不能不引人深思。
“难道我们不应该反思一下吗?”西安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杨晓柯说,“公证处过去是行政机构,现在是中介组织,以后还要向合伙制发展。这种发展路线也许是国际惯例,但它是不是适合我国的国情?”
另一位管理者认为:依据国家法规,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权。改成中介机构以后,公证处不得不考虑营利问题,如此公证处还能不能代表国家?
记者在西安也的确观察到一些怪现状:
在西安街头,各个公证处的招牌,比麦当劳的还大,雁塔区公证处甚至还在各个公共汽车站做起了广告。这种激烈竞争转嫁到公证员身上,就是要多拉业务。一个公证员透露,他每年的业务额为5万元,而《华商报》记者则发现,新城区公证处每笔业务的回扣高达20%。
公证行业内部争夺案源——公证案件的竞争可以用“惨烈”来形容。西安市新城区方圆不足2公里的区域内,公证处竟有三个。它们分别属于陕西省司法厅,西安市司法局,和新城区司法局,比较而言,新城区公证处最为弱小。这次,他们拿到了“西安宝马案”那笔“大生意”,但也做出“牺牲”。江晓亮透露,实际上直到案发,新城区公证处都没有收到杨永明一分钱。
弱肉强食。那些管辖区域小,背后靠山弱(所属司法局级别低)的公证处在竞争中败下阵来,情况悲惨。西安市公证协会会长杨晓柯告诉记者,有些区县公证处“不是吃不饱,而是没得吃”,工资只能发到2月,其他福利一概没有。
种种问题似乎都在公证处改成中介机构以后一夜产生,难到改革真的错了吗?
“国家的事为什么不能交给法人去做呢?按照国际惯例,公证处不是行政机构,而是一个具有高度公信力的独立法人。这是我国公证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江晓亮认为,公证最终是一种法律服务,它完全可以通过国家授权交给独立的法人甚至个人去做。
只有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公证才能谈到“服务”二字。改革以前,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公证的年办证量是600万件,而2003年全国办证1000万件,这就是“服务”带来的巨大变化。
“从公证在社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看,界定为中介这个大方向是正确的,之所以出问题在于缺少配套措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说,“改革的最初动因是为了精简机构,因此只顾把公证行业往外推,等推出去了才发现,公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都没有,由此引发的恶性竞争并非改革的本意。”
王公义分析了多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他们的共性是:取得公证员资格必须经过严格的国家考试;公证处的案源必须有基本的法律保证;公证人在国家指定的地域内执业;国家严格限制公证竞争。
王公义说,从法律渊源看,中国也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但从上面提到的种种配套制度看,我们却差得很远。其中,没有法定案源的问题尤为突出。
要不要法定公证?
“西安公证竞争惨烈,归根结底是公证案源严重贫瘠,危及公证行业的生存。”杨晓柯说:“当前公证行业的天地不是越来越大,而是越来越小了。”——新近出台的《抚养法》就把收养公证改成了收养登记,这样公证处又少了一大块业务。
一个地方公证员说,这种现象在区县一级公证处表现尤为突出。“查查公证案卷,找不到几份属于非公证不可的案子。绝大部分案件都得靠争取得来。主管领导去争取,公证人员跑到外面去争取,坐在家里的放宽审查标准,降低收费,以行业信誉为代价,冒着个人被处分的危险,挣得一口饭吃。”
“没有案源,是公证业的难题,也是立法的难题。”王公义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没有法定公证制度。
所谓法定公证制度,就是法律明文规定某些民商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否则法律行为不成立,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占所有公证业务的40%~60%。这种制度,不仅预防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也基本解决了公证员的生活保障。
而在我国,这一重要原则却被“忽视”了。迄今为止,在已经颁行的民商实体法中均没有法定必须公证的事项。
据王公义介绍,上世纪90年代,我国曾经考虑过把有关公证的法定事项写入各民商实体法中,然而有人提出,等将来公证立法时写入《公证法》,但这部《公证法》却迟迟不能出台。结果,各个法律部门就另行规定了一套登记制度。比如,结婚要到民政部登记,房产要到房管局登记,公司注册要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现在,各个行政部门都设了一套人马,形成了现有格局,要想通过《公证法》改变,可以说几乎不可能了。
《公证法》何时出台?
公证业的改革何去何从?
此时,最新稿的《公证法草案》就摆在王公义的案头,至于这是第几稿他已经记不清了,从1998年开始研究公证立法以来,他已经参与了几十次修改。
“《公证法》每年都列入立法规划,可是年年立,年年出不来,今年年底能出台那就是最快的了”,中国公证协会秘书长江晓亮说此话时显然信心不足。
王公义说,《公证法》之所以难产,主要是有三个大问题悬而未决。一、公证权是不是国家证明权?;二、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三、如何设定“法定证明事项”。
考虑到我国是个地区经济极不平衡的国家,各方的呼声完全不同;同时,我国大体上实行的是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却又不彻底;有英美法系公证制度的成分,但也不彻底,这样决定起这些问题时就尤其难。
到目前为止,专家仍在争论不休,立法部门仍难定夺,看来公证业还不得不摸黑走一段。“立法谨慎一些,总比立一个错的法好吧”,王公义说。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