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韩日刮起的整容风也在中国刮开的时候,因整容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摆到了人们面前。杨媛——一个做了11处手术的女孩为了捍卫“人造美女”的尊严走上了法庭。今天上午9时,东城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杨媛状告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比赛北京赛区主办方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
“人造美女”侵权案之原告表态:我讨厌“人造美女”这称呼
“第一次打官司,我真的挺害怕的。”杨媛说。昨天一整天,她除了和律师、代理人商谈诉讼的细节,主要还是在做心理准备。
杨媛说,她坚持诉讼就是为了给“人造美女”合法的地位,让她们今后不会遭到类似的歧视。她其实非常讨厌“人造美女”这个称呼,它充满着歧视与不尊重。杨媛甚至反问记者:哪个人不是人造的?其他人可以通过穿衣化妆来达到美化自己的目的,而她只不过是通过手术来修饰自己而已。
杨媛并不否认为了参赛进行过整容,而且这个想法早在她14岁的时候就萌发了。今年年初整容后,当她满怀信心地参加比赛时,却被当头泼了冷水。
杨媛告诉记者,国外的选美活动在选手资质方面也没有排除整容这个条款。“在这次比赛里面,有的选手也做过双眼皮等手术。”对于组委会取消了她的资格,杨媛认为这更是一种歧视。
“人造美女”侵权案之知情人说:得奖者也有整过容的
“实际上,从专业眼光来看,这次大赛的得奖选手中也有做过美容手术的,做了一项也是人造的。”对于杨媛一案,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分会秘书长王冀耕如是说。
王冀耕认为,通过整形手术来重新塑造形象不应受到歧视,但做美容手术应当建立在安全健康的基础上。他不支持为了炒作,不顾身体健康而在短时期内做大量的手术。“我不主张一次性地做很多项手术,如果间隔几年做几次手术还是可以的,但一定要保证健康。”
“人造美女”侵权案之律师说法:诉侵权不如诉违约
杨媛的代理律师陈化刚认为,这个案子实际上是违约之诉和名誉侵权的结合,即以哪个案由起诉都可以,是杨媛自己要求打名誉权官司的。有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打侵权官司并不妥当。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的邱宝昌律师认为,名誉侵权的构成应当确有名誉受到损失的事实,此案更适合合同违约。因为她报名参加比赛时已与主办方形成合同关系。而合同事先没有约定禁止“人造美女”参赛。组委会中止杨媛比赛是单方废止合同,对此要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虽然组委会又恢复了她的参赛资格即又继续履行了合同,但杨媛可以出于保护自己而不继续履行。
“人造美女”侵权案之专家观点:“人造美女”是中性词
邱律师介绍说,构成名誉侵权应从是否有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并且进行扩散、造成社会对其评价的降低四个要件来看,其中最重要的是造成社会的评价降低,仅内心感受不足以构成侵权。他认为“人造美女”是中性词,不存在歧视之意。
此外,邱律师认为,杨媛本人曾对媒体披露过全身11处动过手术。在此情形下,组委会称她是“人造美女”和在复赛通知中说她“有强烈参赛的愿望”都是陈述事实,并没有向公众公布她的隐私。组委会也不存在侵犯她的隐私权。
邱律师还认为,打违约官司,杨媛可以要求组委会承担她因参赛所花的报名费和误工费等,对于为参加比赛而花费的11万元手术费用,除非她能证明是参加比赛的合理费用,对方才有可能承担。“这需要通过原告的举证质证和庭审,最终将由法院来认定。”
“人造美女”侵权案之人造界定:割双眼皮也算“人造”
组委会以杨媛做过多项大手术以至于手术前后的照片判若两人为由,将她冠以“人造美女”之称。而对多少项手术算达到人造美女的标准,他们也没有很清晰的看法。整容专家王冀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称杨媛为人造美女的说法并没有错误。“不管她动了多少项手术,只要是做过美容手术,哪怕是割了双眼皮、拉长下巴或隆胸等都应属于‘人造’之列。”
他说,其实我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有美容手术,很多人也都在做。现在,有些美容机构出于商业目的才提出“人造美女”这个概念。
“人造美女”侵权案之法律难点:人造身份如何识别?
杨媛说,她美容后在生活中也遇到了一些麻烦。比如,有人质疑她的高中毕业证是假的、机场工作人员问她身份证上的相片怎么和本人不像?
美容手术导致的容貌变化的确会给身份识别带来难度,人造美女会面临难以登机和取款不便等尴尬。对此,邱律师建议全社会应当建立美容档案,让美容者在手术前到公安机关备案。由美容机构出具手术前后的对比照片,让别人知道是同一个人。公安机关再凭此核发新的身份证,以免在通关时遇到麻烦。“在一定范围内美化形象无可厚非,但如果有人借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或出于其他动机假冒他人做违法的事情,就应当被法律禁止。美容机构应当查验对方是否被网上通缉或是否有嫌疑。”
此外,邱律师认为,随着美容业的发展,有关部门也应加强管理美容手术带来的不便和风险,还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
(稿件来源:北京晨报,作者:颜斐,转载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