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国家民航总局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长时间延误,旅客将可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按照民航总局的计划,今年国内所有航空公司都将制定并公布《旅客服务承诺》,对航班延误给予旅客补偿的标准和办法是其中的主要内容(据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6月27日报道)。
在消费者利益常常被漠视、旅客对航班延误一直只能忍气吞声的情况下,民航管理部门要求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当然是一个好消息。但如果仔细研读《意见》,你可能不敢对此寄予过多的期望,因为《意见》对应该补偿的范围规定得很小(仅仅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原因”),而且没有仲裁者,主动权仍然完全掌握在航空公司手里。而让我最为不解的则是“补偿”二字———为何不是“赔偿”呢?
不是我咬文嚼字,而是“补偿”和“赔偿”的含义确实不同。
从“质”上讲,“赔偿”有承认过错之义、含有惩罚的意味,因为“有错”所以“受罚”和“赔偿”,而“补偿”则没有“认错”和“惩罚”的含义。
从“量”上讲,“补偿”小于“赔偿”,因为“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赔偿”除弥补损失外,还有惩罚性的增加量。比如你因为航班延误损失20万元,那么“补偿”只会小于或等于20万元,而“赔偿”则会大于20万元。
也不是我得寸进尺,而是航空公司确实应该因部分航班的延误而对旅客进行“赔偿”。既然航班的延误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也就是说航空公司承认自己在航班延误上有过错,那么,航空公司就应该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给旅客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是可以找到根据的,同时这也是国际惯例。在欧美一些世界民航大国关于航班延误的国际公约和规定中,都只有“赔偿”,并没有所谓“补偿”。此前有报道说,中国民航此次关于航班延误的改革,就是民航总局负责人考察欧美的航空服务后“借鉴”的结果,可为什么要把“赔偿”偷换成“补偿”呢?
本月中旬,民航总局在北京召开了首届航班延误专题研讨会。而就在此次研讨会期间的6月18日,某大航空公司的航班在首都机场发生延误并最终被取消,面对旅客的抗议,该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强硬地表示:在现有的规定中,没有“赔偿”这个词!而现在最新公布的《意见》告诉我们:在即将出台的新规定中,仍然没有“赔偿”这个词———尽管“补偿”的出现也是一个进步,但还是很令人失望。(稿件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