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为6个小组,对初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讨论中,委员们对尽快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实际的企业破产法达成了高度的共识,并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重整制订的实施、管理人的产生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缺乏一部可操作的市场退出法——企业破产法,已成为中国发展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明显障碍。
出台一部完善的破产法,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现在看来,积十年之功而后发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至少是确立了一个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必须得到保证。
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在6月21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就企业破产法草案作了说明。贾志杰指出了草案的六个指导思想,即: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结合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以应对现阶段实际需要;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建立优胜劣汰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公平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破产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十年酝酿后的六个指导思想,归根结底就是债权人利益与其它方面利益如何寻找平衡点的问题。立法者的注意力现在集中在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其它利益相关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上,但就中长期而言,债权人利益与宏、中观经济运行的平衡问题将会日益凸显。
伍增荣委员说,制定企业破产法是对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有力的法律保护。从这次草案的规定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涵盖了各个方面应该予以保护的利益,这将在实践中起到积极作用。他说,破产是一个敏感的词,在现实当中,企业靠破产规避法律、法规的现象不少,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他认为,新破产法草案中内容很多,但最主要的还是国企破产的职工安置问题,为此草案第162条规定,即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是正确的。他同时认为,由于新破产法涉及面广且非常复杂,在实施中一定要尽快制定配套、缜密的实施细则。
2000家国企将“政策性破产”
方新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说,企业破产当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假破产真逃债、高值低估和低值高估、变现方式的暗箱操作等等。另外还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国有企业破产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个是职工的安置。草案对这些问题都有了相关规定,应当肯定。草案对职工的劳务债权有比较好的关注,实行管理人制度,也是中国比较好的一次探索,是应该肯定的。
据悉,中国还有2000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
这2000家国企将是企业破产法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它们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早该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生活非常困难。在3年到5年内这些企业将会完成“政策性破产”。
届时,国有企业、外企和民营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规律运转,平等竞争,适者生存,否则都可能被重整或者被破产清算。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职工劳动债权成关注焦点
分组审议中,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委员们关注的焦点话题。
郑功成委员对草案中提出劳动债权这一新的概念表示了特别关注和肯定。郑功成说,经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总会有一些企业走向死亡。但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出现很多不正常现象,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有的企业破产了,劳动者什么权益都没有了。有的企业经营负责人员中饱私囊,损公肥私。
这一话题引起许多委员的共鸣。有委员说,目前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企业转移资金,再去组建企业,结果是做富了老婆、孩子的企业,做垮了国有企业。
杨长槐委员说:“破产法草案对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思想非常明确,但我很担心草案中规定对职工清偿的财产能不能拿到他们手中,能不能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他说,立法应对这方面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
郑功成委员指出,劳动债权即劳动者对破产企业享有的权利,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等。他认为,草案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还没有到位,“应把劳动债权放在更加突出、更加优先的位置上,以利于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刘振伟委员建议,应建立欺诈性破产惩戒机制,明确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处罚。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作者: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