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4日电 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减少和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西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制定完成,将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修订完善后施行。
据华商报报道,《暂行办法》对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措施和对行政过错的处理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过程中应追究的行政过错行为。其中,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受理、许可的;对按规定应开具受理回执而受理不开受理回执的;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推诿、态度蛮横等15种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追究:
《暂行办法》还对行政过错追究责任划分与承担作了详细规定: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6种方式:书面告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扣发第13个月工资和岗位责任制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规定,该6种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张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