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4日电 四川日报报道,18日,记者获悉,备受当地关注的“99·4·11”电力安全事故案于日前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03年11月作出的关于“4·11”电力安全事故的认定。
1999年4月11日13时许,上诉人李荣驾三菱越野汽车搭乘本厂职工贺雪梅,前往安县清泉镇收货款。行至成青路秀水镇路段时,李荣所驾汽车出车祸滚下路面、撞击到公路旁的10KV秀桑线15#电杆、卡在15#电杆和公路堡坎之间,当时李、贺都没受伤。李荣从车内出来,打电话叫人施救,李本堂赶到现场,将贺雪梅从车内抱出并站在引擎盖上。但是,撞击造成了10KV输电线脱离绝缘瓷瓶而落在铁横担上,引起短路、停电,绵阳市电业局安县电力联营公司因开关跳闸后,自动重合不成功,变电站采取人工强行送电。随着电杆和电线上火光一闪,李本堂和贺雪梅触电身亡,三菱越野汽车在大火中燃烧报废。
在案发后的五年时间里,围绕着李、贺之死和三菱汽车被烧毁的赔偿责任认定,安县电力联营公司先后打出了“行政复议”牌、“红头文件牌”,否认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李荣及死者家属王言会(李本堂的妻子)等原告则陷入了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的官司中。
2003年11月5日,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继(2002)01号认定书被判撤销之后,第二次作出“电力公司采用人工强送电一次成功,符合有关规定,不承担责任”的(2003)5号《关于“4·11”电力安全事故的认定》。李荣等4人也再次向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责任认定。2004年2月19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初审行政判决,维持该认定书。宣判后,李荣等4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违规操作,造成了事故损失的扩大,应对其扩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事故作出的相关民事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且超越其行政职权。(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