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3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需要,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于日前公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字就《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有关问题答问时透露了上述信息。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银行资本设立了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由普通股等项目构成,附属资本则包括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采用了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基础的银行监管准则。由于次级债券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并且相对于发行股票补充资本的方式来说,发行次级债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是一种快捷、可持续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其发行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球银行附属资本存量已从1988年的500亿美元上升至2003年的590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