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一日电(记者 齐彬)中国立法机关拟进一步修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对原草案确立的不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原则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举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汇报了草案的修订情况。
据了解,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规定对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防止社会歧视,很有必要,但过于原则,应当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是特定的、具体的,如获得救治权、知情选择权、隐私保护权、法律救济权等,传染病防治法应当对此有所体现。
也有的常委委员认为,立法既要维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也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对上述人群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规定一定的义务。
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了上述各种意见,认为传染病防治法在规范对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同时兼顾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权利的保护。根据这一原则,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针对不同情况,将不歧视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在规定对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医学贯彻、医学干预和控制传播措施的同时,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在规定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的同时,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草案还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另外,针对今年发生的国家疾控中心实验室“非典”病毒感染事件,修订草案还对加强对实验室及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以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扩散。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还对传染病病种的增减、加强基层传染病预防体系、疫情控制措施以及传染病医院的设置和医疗机构的标准等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