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一日电(记者齐彬)首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通过六方面规定,强化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保证职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举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就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向会议作说明。
据了解,中国通过立法来规范企业破产工作已行之经年。一九八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对国有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后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又辟专章对法人企业的破产作了程序性规定。
贾志杰表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中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要求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
目前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共十一章一百六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
贾志杰表示,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中国已经改革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工退休等制度,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破产,有些职工的生活保障可能产生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为充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吸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和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的意见,重点作出了六方面内容的规定:
——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将劳动债权,即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规定在债权申报时,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即可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
——规定企业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
——规定在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
——规定在重整计划表决时,劳动债权作为分类债权之一进行表决。
贾志杰表示,职工是企业破产的直接受害者,一些企业在破产案件中存在严重损害职工利益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起草企业破产法草案要解决这些问题,切实保护职工合法利益。
另外,贾志杰表示,为了追究经营管理人员对造成企业破产应负的责任,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要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经营管理人员未尽忠于职守和勤勉尽责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免除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有犯罪行为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