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2日电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11日上午9时,震惊全国的吉林“2·15”中百商厦特大火灾事故案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吉林市中百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等7名责任人出庭接受了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红新在受雇于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期间,于2004年2月15日9时许,在将柜台内的纸包装箱送往楼后3号仓库的途中点燃香烟。当其到达3号仓库内放纸包装箱时,不慎将吸剩下的烟头掉落在地上,随意踩了两脚,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当日11时许,烟头将仓库内物品引燃,火势蔓延到吉林市中百商厦楼内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余人受伤、财产损失400余万元。经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火灾系3号库内遗留的烟头引燃可燃物所致。
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在任职期间,于1999年12月29日收到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向该商厦下达的公消限(99)第21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当即召开会议研究改正落实措施时对该通知书第八条即库房有电缆线穿过、与商场有窗户连通、货物超储的改正要求未落实。由于这一失职行为,致使“2·15”火灾,由起火点仓库与商场窗户连通,蔓延至楼内。
被告人陈忠、曹明君于2004年2月15日值班期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值班室,未对消防监控室监控,因而未及时发现起火并报警,延误了报警时机。火灾发生后,两人违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中规定的紧急通知浴池和舞厅人员由边门疏散的要求,未能及时有效组织群众疏散,致使顾客及浴池和舞厅人员在发生火情后未能逃生。
被告人于红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在闻讯后,立即打开仓库门进行扑救,并让报警,后在公安机关前往现场调查情况时,主动交待了事实经过。公诉机关围绕对被告人于红新的指控,向法庭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吉林市公安局火灾事故责任书、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现场勘查笔录、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组对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原因专家认定意见、火灾现场照片、平面图以及被告人于红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当庭出示了物证——1包软白蝴蝶泉牌香烟和1个粉红色打火机。被告人于红新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
随后,法庭对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李爱民四人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展开调查。
本案将择日宣判。(作者:张伟宏)
七名被告人及其分别被指控的罪名
被告人 被指控罪名
于红新 失火罪
刘文建 消防责任事故罪
赵平 消防责任事故罪
马春平 消防责任事故罪
李爱民 消防责任事故罪
陈忠 重大责任事故罪
曹明君 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