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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附自律规范)

2004年06月10日 16:37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蔡名照、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蒋耀平、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院士点击开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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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10日电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net.china.cn)今天在北京开通。该网站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主办,其宗旨是“举报违法信息,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该网站的举报指南,所有中国公民均可通过该网站举报中国境内互联网上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人的权益受到保护。被举报内容将首先通知被举报网站处理,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进行监督。

  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12月,是全国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组织,目前已有成员单位140多家,包括了中国境内绝大多数知名网站。

  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女士在举报中心网站开通仪式上说,互联网是面向公众的,为公众提供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渠道是必要的,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有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这一渠道建立之后,从业单位和人员应该进一步加强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共同创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她希望中国互联网协会在为互联网行业服务,督促行业加强自律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据介绍,开办举报中心网站的建议首先是由4家中国知名网站于今年2月提出的。针对这一建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向40多家网站和一些网友、老师、学生和家长征询了意见,这一建议得到一致赞成。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正荣先生认为,互联网上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问题是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这是世界性难题。对互联网上的淫秽、色情、虚假信息等,任何一个地方的法律都是不能容忍的,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公众强烈的要求。对互联网业界自身存在的问题,首先要由业界自己来解决,但问题解决得如何,需要社会公众的监督,因为最终关系到的是公共利益。

  中国知名网站的代表、北京的网友代表、媒体记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今天的开通仪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蔡名照、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蒋耀平等在讲话中对开通举报中心网站表示支持。

  附: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三条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四条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五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

  第六条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七条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八条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九条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二条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条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互联网协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2004年6月10日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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