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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杨中旭
在“问责风暴”的背景下,党政官员如何进退上下,是社会各界的关注重点
孟铁林和吴晓东,分别有中国首个“公推公选”的县长和市长之誉。
在他们年初分别当选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县长和江苏省金坛市市长之前,江苏进行的“公推公选”,备受媒体关注。但在当时,“公推公选”尚是个案。数年以来,多个地方虽都有试点,但如何操作做法不一。
2004年4月8日,中共中央出台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其中对五种情形下的干部选任要求“一般应进行公开选拔”,并确定了相应的程序——这使得此前由各地进行的试验和试点得以规范化,改变了各地规则各异,步调不一的状况。
同步出台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则将16大上要求推行的“全委会票决制”写入规范性文件,它明确了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一般应经由上级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这使各地近来进行的“票决制”探索有望制度化。
这两份文件,和另外3个文件一起,组成了一种较为完善的干部任免机制。
任,除了上述两个文件,还有《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免,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5个文件涉及的内容,均是对最近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进行的改革探索的总结和完善,或是对在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规范,如“引咎辞职”和“干部下海经商”、“权力期权化”等。
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是这些规定的共同特点。
这5个文件连同稍早时候由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被形象地称为“5+1”文件。有媒体认为,“5+1”文件的出台是一个信号——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由局部改革、单项突破转向综合配套、整体推进的阶段。
官员如何退出?
除了对干部选任定下了规矩,“5+1”文件另一令人瞩目之处是对干部的“退出”机制进行了规范——退出机制的不完善,甚至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长期以来的痼疾。
4月以来的“问责风暴”,在“退出机制”上打开一个突破口。但其间生出了一些争议,正来自于制度的缺失或滞后。
4月20日,因为“不在状态”,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党委书记汪光友被免去职务。这可以被视为对问责范围的完善和扩大,它不再仅限于“事故问责”。
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引咎辞职的情形有九种,其中包括“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这意味着,再有连续性、大面积的地区腐败大案,主要领导已难辞其咎。
另外,党政领导干部还需为“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而引咎辞职。
这些规定,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使得党政领导干部的“须问之责”更为明确,难于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追究。
前段时间的“问责风暴”,首先刮到了行政官员身上,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曾有疑问:明明书记的权力更大,为何引咎辞职的都是行政领导?
这一疑问现在有了解答,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对于“引咎辞职”之规定同时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不从者,将责令辞职,否则予以免职或提请任免机关罢免。由此,问责也“问”到了党的干部头上,他们并不享有“豁免权”。汪光友便是其例。
但是,在“汪光友事件”的另外一面,四川省社科院一位学者曾提出疑问:免职是否严格依法按章进行?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这样的原则,应当也适用于党的干部。
“不在状态”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成都方面给出的理由包括“工作不在状态,不思进取,无所作为,以致为官三年半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错过了重要的发展机遇期”。
具体的事实,据媒体公开报道,是在成都市领导视察淮口镇时,提出的“如何推行城乡一体化”的问题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城镇的脏乱差,遭致了批评。在领导视察的次日,汪被金堂县委免去职务。
媒体的报道没有具体说明汪触犯了党纪政纪中的哪一条,也未见报道汪做过怎样的申辩。“‘不在状态’内涵到底是什么,很难言传,更多是意会。”媒体引用四川省纪委法规室一位官员的话说。
“问责风暴”,如果不按规章进行,法治也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此次中央的5个文件,正是要求“全面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因此,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对本刊表示了他对“问责风暴”的担心,即矫枉过正。
学者亦有这样的担心,如果“问责制度”不能实现民主化和制度化,可能导致上级领导裁量权的扩大,甚至主要领导一言而定,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比如地方领导变动过于频繁,以及下级官员人心惶惶,战战兢兢。
关注官员退出之后
退出机制的规范,也包括退出之后官员的行为。
在同时颁布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要求“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辞职‘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
《意见》开门见山地指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岗;有的辞职后直接受聘于原管辖地区或者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利用在职时的职务影响进行不公平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文件由此要求“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
文件具体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相应的条文也被写入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之中。
这与中纪委此前出台的“三年两不准”的廉洁自律规定(针对离职、离退休干部)异曲同工。
“腐败的期权化”,在今年“两会”期间曾引起代表的高度关注,新规对此也予以规范。但是,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当如何制裁,新规中未见有明确规定,其作用尚待观察。
同样,新规也注意到了此前议论较多的“下台官员”何去何从的问题,它要求“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但是,至于如何安排,应予细化,以防为一些被问责官员“暂避风头”留下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