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四日,日本国福冈高等法院对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上诉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这是日本国就中国劳工诉讼案中首次由高等法院下达的判决。福冈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仅否定日本国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推翻了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被告企业负有赔偿责任的判决,致使原告方败诉。
事实上,至今对于中国的民间受害人的起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问题,连日本国的法院都搞不清楚。东京地方法院(最初的对中国战争受害者诉讼的判决),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对于南京大屠杀的受害人提起的损害索赔诉讼作出的驳回起诉的主要理由就有这样的表述:“在《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已明确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的要求。尽管原告主张中国政府并没有放弃中国民间受害人向日本索偿的权利,对于这一问题只能通过国家间的外交途径来解决(澄清)。”这说明对于一九七二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关于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是否包含了民间的对日损害赔偿的问题,连日本国东京地方法院的法官都分不清国家的战争赔偿与民间的损害赔偿的区别,这又怎么可以要求受害人必须知悉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呢?
与时效有关的是除斥期间的问题,这是不容回避的问题。除斥期间是指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期间经过后权利本身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问题是处于战争的持续状态中,中国的民间的受害者是无法行使权利的,此外,连日本法院的法官都不清楚中国的战争受害者是否有权以诉讼来维护其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使对方产生出权利者已经不行使权利的期盼。所以,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诉讼的问题上使用除斥期间的法理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极其不公正。在中日两国政府没有公开澄清一九七二年《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对日赔偿要求主体范围的情况下,除斥期间不应开始适用。
此案的另一个特点是加害方日本国对于原告的侵权是持续的,战后长期以来一直隐瞒强制和奴役中国劳工的事实,日本国外务省有关强制、奴役中国劳工的名册等文书资料是在中国原告诉讼的过程中被原告的日本律师发现并向日本法院提交的。因此,福冈高等法院对于这样一个持续不法侵权事实,竟然以消灭时效为由而驳回原告的诉求,是无法令战争受害者以及广大中国人民信服的。
这次福冈高等法院不仅无视加害方持续的侵权事实,在驳回原告的理由方面也含糊不清,缺乏合理合法的解释。因此,这是一个显失公正的判决。
(来源:香港大公报,作者: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管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