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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国民待遇

2004年05月25日 13:28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四日电(记者李鹏)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主席令,正式出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保监会官员今天接受记者采访称,该细则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递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的程序,以及增设分支机构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

  二○○二年二月一日实施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是中国保监会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法规之一,体现了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和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政策取向。近日出台的细则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未予明确但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符合中国入世承诺。

  中国保监会国际部官员杜红梅称,按照中国入世承诺,该细则明确了寿险合资公司中外资股比的累计问题,规定“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即百分之五十)”。

  杜介绍说,该细则还明确了一些专业术语的含义,对外资保险公司解散、清算和撤消等作出了清晰准确的规定,同时对有关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和审批事项作出了规定。

  保监会官员强调,细则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中国入世承诺的有关内容得到了较好体现;二是增强了保险法规和监管的透明度;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法规,明确了有关监管操作程序。

 
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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