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原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经理杜希英,于5月11日被执行死刑。
据介绍,今年50岁的杜希英是盖州市人。1995年1月20日,杜希英在担任营口开发区进出口公司驻大连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大连办”的名义,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农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人民币,汇至广东省南海市农行九江营业所,提取现金,占为己有。从1991年至1998年,杜希英以大连办事处的名义,仅从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农村信用社贷款建户,就先后20次从该账户提取现金148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1995年7月至1998年4月,杜希英在担任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4次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从公司账户上向广东省鹤山市和平商店汇款,共计人民币190万元,杜希英提取现款后据为己有。7年来,杜希英贪污公款共计675.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未能追回。
2000年4月22日,杜希英被检查机关执行逮捕。经检察机关查实认定,从1993年至1999年,杜希英在担任进出口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除了贪污公款外,还挪用公款700多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借给他人使用,案发后,仅追回70万元人民币。随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对杜希英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希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希英不服,提出上诉。
2003年9月,省高法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杜希英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指令本公司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出,或以本公司名义从金融部门贷款直接转出,不如实交代钱款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借给他人使用,长期不还,数额巨大,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杜希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3月2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对杜希英执行死刑。(辽沈晚报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