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30日电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说,在资料开发应用阶段,为普查对象的个人商业秘密资料保密仍然是重要的工作内容,既不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资料,同样也不允许任何部门以普查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该负责人说,完整的经济普查工作包括四个阶段:准备、登记、数据处理和资料开发应用。通过前三个阶段的工作取得了大量有价值的普查资料,第四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是管好用好普查资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据介绍,此条规定所指“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密,二是公开。保密,就是要按规定妥善做好涉及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商业秘密资料的保存与管理。公开,就是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开发应用工作。
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奠定基础。二是充分发挥信息咨询功能。利用经济普查资料对中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开展分析研究,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各级政府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这名负责人指出,普查对象应该打消疑虑,配合普查人员做好普查登记工作。(朱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