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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有五部司法解释开始实行,预计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权益。
执行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时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采取了推定被执行财产所有权的标准。《规定》还明确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等8种财产不得查封,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此,在保证了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条件的同时,也使得未被履行或未被完全履行的债权还保有着进一步实现的可能。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执行程序中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首先选择拍卖的方式,规定了三种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方式,排除了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的做法。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影响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定的救济权利,规定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甚至可以申请重新评估。通观全文,可以看出该解释中许多制度的设计,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法院审理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明确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认定标准,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解释》还明确了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区分标准,弱化了物质贡献因素要求,不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且需要“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方可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此外,《解释》提高了技术合同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此类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合同效力、“黑白”合同的认定、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垫资、工程造价与工程量的计算等矛盾特别突出的司法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该解释只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等五种情形认定为合同无效。《解释》加大了保护民工权益力度,规定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该形式的送达与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定》确立当事人确认自己送达地址的制度;明确3种情形不得使用法院专递方式送达。此外,该司法解释还细化签收的具体情形: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场向邮政机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3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来源:中国法院网;黎虹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