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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台监督法规 重罚发生死伤事故的煤矿企业

2004年12月27日 07:48

  中新社太原十二月二十六日电(记者张恩)记者今天获悉,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当地矿山企业的准入条件、安全生产投入、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今后,太原市煤矿企业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被处以最高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此间有关人士称,这项刚刚出台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太原市矿山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据介绍,凡太原市的矿山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者,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死亡事故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大死亡事故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另外,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谎报、延期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求,煤矿矿井要安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入井人员要佩戴瓦斯报警矿灯,有水患威胁及地质情况不明的矿井要制定探放水措施等。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凡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太原市第一部有关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完)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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