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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将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

2004年12月25日 16:30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五日电(记者齐彬李静)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表述,行政机关、政党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也被纳入其范围。

  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今天举行,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就公务员法草案向会议作说明。

  他指出,根据多年的实际做法,从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出发,公务员法草案将公务员范围表述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据了解,一九九三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公务员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有关人士指出,在当时没有实践经验的情况下,这种带有探索性的做法是适当的。但若长期如此,体制不顺、管理不便的问题就难以解决。

  有关人士表示,中国党政机关干部队伍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是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事务,均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对基本素质有着共同的要求,应当由国家立法对他们依法管理,并依法保障其权益。

  从十年来的实践看,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基本制度、主要规定,对这些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都是适用的。将其中一部分人员作为参照管理,不利于加强中共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不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随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及实践的深入,扩大公务员范围的条件及时机已经成熟。

  张柏林还表示,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宜作以下具体落实:

  ——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的范围;

  ——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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