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十二月二十三日电 (记者 姜煜)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沪外资银行经向银监局备案后,可以在其已获准的客户对象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今天,上海银监局向各在沪外资银行发文,明确有关备案程序和监管要求。
上海银监局对外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五点监管要求。一、外资银行应制订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中国关于保险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二、只有持有上海保监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营业网点才能经营代理保险业务。三、外资银行应规范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行为,全面介绍保险产品,充分提示保险产品的风险,避免误导消费者,维护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信誉。四、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不得在外资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外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特别是寿险业务应与储蓄专柜分离。五、外资银行应加强对代理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人员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上海银监局有关人士指出,外资银行获准开办代理保险业务标志着上海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这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产品创新。上海银监局将密切关注银行业开放过程中的市场竞争态势和营销行为,努力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