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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 降低行业的准入门槛

2004年12月23日 16:59

  中新网12月23日电 据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消息,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发颁布了新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新的保险中介规章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保险中介法规制度日趋完善和成熟,是保险中介法规制度建设又一阶段性成果。

  据悉,为了鼓励保险经纪机构的发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降低了原有规章中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要求,规定合伙制及有限责任公司制保险经纪机构的资本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新规定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重点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增加和完善了有关管理措施,明确了投保人的相关知情权、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以及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告知义务。

  二是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保险中介业规范发展,支持保险业发展,新规章一方面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明确了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制定了规范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程序,使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舍弃了原规定中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内容,如放宽了高级管理人员学历、专业要求,强调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经历和管理能力。

  三是完善了监管手段,加强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强化市场退出管理和保险公司对其代理机构的管控职责,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保险中介机构报告和披露制度。

  四是贯彻落实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保持必要监控手段、做好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新规章充分尊重保险中介机构的自主经营空间,采用新的替代监管手段,对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

  五是突出了实际操作性,新规章对许可证管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事项管理、从业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都制定了较为详细规范的管理流程,比原规章更加细致,便于实际操作。

  这两部保险中介监管规章的修订工作是在中国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政策环境以及保险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启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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