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北京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公布,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实行。《解释》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了刑法条文中易引起分歧的术语;明确了触犯不同犯罪时的处罚原则,降低了单位犯罪的标准,增加了共犯的规定。中新社记者: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