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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中国人权保障不断进步 处于历史最好时期

2004年12月20日 14:26

  中新网12月20日电 《瞭望》杂志刊文指出,尽管仍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相关条件的改善,目前中国的人权保障正处于最好的历史时期。

  【人权保障写入国家法律体系】

  文章介绍,首先,中国的宪法已经将保障人权作为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做出特别规定。2004年春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的修正案产生了,其在原有的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它也意味着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承诺了保障人权的义务。公民的人权一旦遭到侵犯,就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的救济,使其受到危害的人权得以保护,使其被侵犯的人权得到恢复。

  其次,中国的刑事法律为保障人权作出了重要修改。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从刑法典来看,我国刑法典的修正案加强了人权的司法保护。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作修改时,强化了对于人权的诉讼保障。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一是取消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有罪而免予起诉的制度;二是规定,对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等社会弱者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保证其辩护权的实现。

  第三,中国的行政法也为人权保障作出了重大的改革。例如,2003年8月,我国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期限和程序;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更加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第四,中国的民事法律为人权受害者提供了获得经济赔偿与补偿的法律措施。近年来,我国的人身权、人格权、名誉权诉讼及其裁决都大量增加。这反映了我国公民人权意识的增强。法院通过这些案件的审判活动也有效地保障了相应的人权。

  【人权保障得到进一步改善】

  中国特殊人群有了更好的人权保障。失业者,城市贫民,城市无家可归者都获得了更好的保障,老人,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空前的保护。这些特定人权的良好保障,为中国人权的发展提供了最有效的措施,从而也提升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总体层次。

  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了《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等。

  在监狱和劳教场所的管理上,强化了人权保障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实行了狱务公开和所务公开。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向罪犯或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公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等,给在押人员以应有的尊重,自觉接受被监管对象的特殊监督和来自社会公众的社会监督。

  在国际人权事务方面,中国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保障人权的活动。从1981年以来,我国一直连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制定工作,先后参加20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并积极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积极开展了广泛的国际对话与合作。

  【人权保障仍需继续努力】

  文章指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基础比较薄弱、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尽管中国政府为促进和保障人权作出了巨大努力,但是,受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的人权状况的确还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城乡贫困人口的救助立法还十分缺乏,贫困人口的救助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努力。加速救助贫困人口的立法迫在眉睫,相应的实际工作也还需要有更大的人力和物力投入。

  其次,城市流动人口的人权保障还存在着某种欠缺。他们面临着生活来源问题,就业问题,收入保障问题,文化生活问题,子女受教育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对于客观物质条件的依赖之外,对于法律的依赖也是显而易见的。

  再次,中国的司法程序中还存在着一定超期羁押现象。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虽然使现实情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观,但是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彻底解决,有关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继续努力。(文/卓泽渊;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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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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